《城乡规划法》强调人大监督公民参与

保证规划严肃性就要充分发扬民主 城乡规划法强调人大监督公民参与


“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使城乡规划具有民主性,可以大大地推进规划的科学性,同时可以更好地保证规划得到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天在此间向媒体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高票通过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建初说:“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首先制定规划就要具有科学性。第二,规划制定以后,要保证实施的严肃性。无论是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还是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权威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发扬民主。”

  按照现有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直辖市的规划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各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规划也要报国务院审批,省所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在审批之前都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而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

  黄建初指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民主性,同时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加强监督。“一个城市的规划和老百姓人居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摘自《光明日报》记者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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