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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东营市中心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
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
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满足中心城区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
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
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是指导和控制中心城区近期住房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对中心城区住房建
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中心城近期规划建设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制
定住房建设相关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目标
第六条 规划期住房现状:至2007年12月底中心城规划区内人口48.2万人,住房总建筑面积
为1307万平方米(含胜利油田),其中地方住房建筑面积为521万平方米,油田住房建筑面积
为786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12平方米,2000-2007年的年增幅度为6.19%。
第七条 主要目标:1、住房建设总量和结构:住房建设总量: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建
筑面积约1260.1 万平方米,其中建设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约570.12 万平方米(包括经济适用
房建筑面积约56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约7.12万平方米).结构:重点扩大满足市民自
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占市区新审批新
开工商品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在合理确定套型比例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
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2、住房建设年度规划指引:规划期内每
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并按照近期优先解决经济适
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根
据城市的发展预测确定城市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如下:2008年,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300.4万平
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95.72万平方米(含油田限价房);2009年,建设住房总建筑
面积319.7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164.4万平方米(含油田限价房);2010年,建
设住房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含油田限价房);
2011年,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21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含油田限
价房);2012年,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23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
含油田限价房)。
第三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
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
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老城区外转移。
第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盘活存量土地约为100公顷,新增住房用
地供应总量约为75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约为42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为320公顷
,廉租住房用地约为7公顷。
第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
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
施计划。2008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210公顷(含部分盘活存量土地),2009年,住房用
地供应总量约为220公顷(含部分盘活存量土地),2010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138公顷(
含部分盘活存量土地),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140公顷(含部分盘活存量土地),
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142公顷(含部分盘活存量土地)。
第四章 住房建设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为促进中心城区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中心城区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
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
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二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
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
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十三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为满足
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
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
速度和规模。 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
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第十四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建立并完善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
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供应对象、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第十五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联动建设机制,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中按不低于10%的
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
型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发放购房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
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择住房,解决住房困难。按照变划拨用地性质为招标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
准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将土地净收益全
部用于发放购买住房补贴,按计划建设住房数量,对从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
第十七条 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政策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分工。扩大政策性住
房的来源,加强政策性住房对我市中心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作用。按照中心城年度住
房保障计划,市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审批和提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等要求,
审核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指标;市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报批和土地供应,
在土地出让中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市建设部门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和
质量安全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新建保障性住房的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
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对无证预售、囤积不售以及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
息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办法,严格市场准入。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
式,合理改善居住水平。建立空置房登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空置房盘活措
施,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应量。
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
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
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促进房屋
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
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
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
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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