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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指为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它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必要条件,因此, 搞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规划立法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早在18世纪,英国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城市规划法规,苏联1958年颁布的《城市规划与修建法规》达566条,日本于1919年颁布了《都市计画法》,并先后修改了18次之多。我国香港有关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法规有129种以上,台湾也于1939年、1964年、1973年三次颁布了这方面的法规。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城市规划法。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各地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于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个条例的实施,为我国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对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人治走向法治的新阶段。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规划条例》已不能适应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对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必须完善城市规划法制。同时,《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也需要对《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也需要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尽快制定我国的《城市规划法》,正反映了把《城市规划条例》升格为《城市规划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客观实际需要。
从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来看,应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建立健全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是基本法,是各项城市规划法规的基本依据。为加强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现代化建设,颁布《城市规划法》就成为当务之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城市规划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