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党政军首脑机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寓所和经常性活动场所的地下专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图文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1、不对外开放的国防科研生产、试验、训练基地的城市现状图、规划总图的图文资料;2、国防工程、国家级科研工程(课题)的关键部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3、国家重点工程对外发包及其设备(技术、材料进口谈判的计划和底数。

(三)秘密级事项 :1、国家建设工作(含各行业)的长远计划、规划及拟议中的重大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2、设市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的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工程对外发包及其设备和技术、材料进口谈判的计划和底数。

第四条 建设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五条 建设工作中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1日由建设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建设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建办[1989]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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